近日,安徽利辛縣人民檢察院對高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兩人死亡一案依法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09年1月25日即除夕日,現(xiàn)年35歲的高勇和兄弟三人一起去給已去世的老人上墳。兄弟幾人喝完酒,在回來的路上與高某某等人發(fā)生了沖突。高勇認為自己吃虧,惱怒之下便駕駛起自己的“解放”牌大型貨車車頭從東向西沖向人群,在街上橫沖直撞,當時打架的雙方以及村民都在街上,看到高勇駕車急速沖來,街上的群眾紛紛往路邊和屋內(nèi)躲閃。高勇不顧街上群眾的阻攔,軋倒了站在街上的親兄弟,哥哥當場死亡,弟弟經(jīng)搶救無效后死亡。
被告人高勇酒后駕駛大型貨車,在公共街道上沖向人群,導致兩人死亡,高勇的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高勇在案發(fā)后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已賠償,得到死者家人的諒解,在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法定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