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經典案例之天津狗不理包子
發(fā)布時間: 2009-11-26 13:32:12 來源:www.51ip.com.cn
小
中
大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在手機上繼續(xù)觀看
什么是自體免疫性肝炎
手機查看
導
讀
商標侵權糾紛案 原告: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 被告:哈爾濱市天龍閣飯店。 被告:高淵,男,35歲,天津市公交三廠工人,住天津市錦州道77號。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
核心提示:商標侵權糾紛案 原告: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被告:哈爾濱市天龍閣飯店。被告:高淵,男,35歲,天津市公交三廠工人,住天津市錦州道77號。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商標侵權糾紛案 原告: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被告:哈爾濱市天龍閣飯店。被告:高淵,男,35歲,天津市公交三廠工人,住天津市錦州道77號。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38850號狗不理牌商標注冊證。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淵的委托代理人董鳳利與被告哈爾濱市天龍閣飯店(以下簡稱天龍閣飯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簽訂合作協議一份,建立以經營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為主的餐館,由陶德負責提供經營場所、營業(yè)執(zhí)照及全部流動資金,高淵負責提供并傳授技術,同時負責提供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稱宣傳。1991年3月,天龍閣飯店開業(yè),陶德為經理,高淵為面案廚師,并在店門上方懸掛由高淵制作的寫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傳人高耀林、第五代傳人高淵”字樣牌匾一塊。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對此認為,本公司早在1980年就對狗不理包子進行了商標注冊登記。天龍閣飯店與高淵協議合作建立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為主的餐館,并在該店門上方懸掛“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系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遂向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在報紙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天龍閣飯店辯稱:該飯店與高淵所簽訂的合作協議系意向性協議,實際雇用高淵為面案廚師。該店前懸掛的“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傳人高耀林、第五代傳人高淵”牌匾,系高淵制作,目的是宣傳正宗傳人的特殊身份,未侵害原告的商標專用權。高淵辯稱:該牌匾系宣傳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的乳名、藝名,“包子”是其家傳技藝,均非商標,未侵害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審判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制作、懸掛該牌匾和簽訂合作協議的行為,是為了宣傳“狗不理”創(chuàng)始人高貴友的第四代、第五代傳人的個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故原告認為兩被告商標侵權,證據不足。該院于1993年8月20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有違公平原則為理由,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同,認為:被上訴人高淵及哈爾濱市天龍閣飯店制作并懸掛的牌匾,是對人的身份的宣傳,而不是對上訴人注冊商標的宣傳,且被上訴人并未在包子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上訴人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因此,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商標專用權證據不足,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于1993年12月8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后,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仍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1994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進行提審。再審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另查明下列有關事實:(1)天龍閣飯店店門上方懸掛的牌匾,中間為大字“天津狗不理包子”,上為小字“正宗”,下為小字“第四代傳人高耀林、第五代傳人高淵”;未懸掛天龍閣飯店牌匾。(2)天龍閣飯店經營期間盈利44800元。(3)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的“狗不理”牌注冊商標,于1993年3月1日又獲續(xù)展10年。再審期間,經委托國家工商局商標局鑒定,認為兩被告簽定協議和制作、懸掛前述牌匾,已構成商標侵權行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狗不理”牌商標是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在國家工商局注冊的有效商標,依法享有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高淵雖系狗不理包子創(chuàng)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標的使用權,亦無權與天龍閣飯店簽訂有關“狗不理”商標使用方面的協議。兩被告制作并懸掛牌匾,是為了經營飯店,不是為了宣傳“狗不理”包子的傳人,其未經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的許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兩被告應當停止侵害,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判對兩被告行為性質的認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十)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于1994年12月28日判決:一、撤銷一、二審法院民事判決;二、天龍閣飯店和高淵停止對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自判決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懸掛于天龍閣飯店門前的牌匾,并予以銷毀;三、天龍閣飯店和高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哈爾濱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向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聲明的內容由法院審定,其費用由天龍閣飯店和高淵負擔;四、天龍閣飯店和高淵賠償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因商標專用權被侵害造成的經濟損失44800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判決生效10日內償付,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執(zhí)行。